解析:
关于物权优行效能的探讨,亦可称之为物权优先权议题,这一理论所要表达的核心意义在于,在多个互相矛盾且互相冲突的权益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那些效力更为强大的权益将能够排除那些效力相对较弱的权益的实现。
这种效力的强弱不仅体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中,同时也反映在物权与物权之间的关系之中。
物权优先效力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首先,当物权与债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物权相对于债权具有优先性;
其次,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存在着多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相对于后设立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换言之,物权之间同样存在着优先效力的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