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理论原则,可以明确指出在此阶段,双方已经达成了完全一致的意见,这便满足了构成合同生效的必备要素。
然而,由于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导致合同未能得到盖章确认,所以在理论层面上,我们仍可认为此份合同已然成立。但需特别强调的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非同一概念。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已成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具备有效性,而具有效力的合同则必定已经成立。换言之,合同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之上。仅仅成立却未生效的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并无实际约束力。
解析: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中明确指出,禁止以高额利率进行放贷活动,借款利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若出借方要求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则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需注意的是,如双方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合同签订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该部分利息将不被视为有效。
民间借贷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身份不明导致的法律风险;
2.借贷用途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3.借款利息计算存在的法律风险等。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借款人需要向出借方提供书面形式的借据,且该借据必须由借款人亲自书写并签名确认;
2.在借款协议中对借款的合法用途进行明确的说明和标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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