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不存在任何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假编造商品交易内容与应纳税额来开具发票,进而企图使用这些虚开发票来抵扣税务;
2.尽管确实发生过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然而为了减少营业收入并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通过故意低报或夸大交易数额的方式来实现;
3.尽管企业进行了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但是却委托他人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
关于针对倒卖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若个人出售或提供了自己的行踪轨迹信息,而此信息却被他人非法利用于犯罪活动之中;
其次,当有关人员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其出售或提供这类信息;
再者,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以及财产信息等五十条以上;
最后,除上述情况外,若存在任何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也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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