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子女属于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仅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士,在学校期间遭受骨折伤害,则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须依法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于治疗和恢复健康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若造成受害人伤残,还需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如致其死亡,还需支付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
2024-05-05 13:31:22 回复解析:
若子女被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校期间发生骨折情况,则该责任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关于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应对受害方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及其他用于治疗与康复的合理费用,同时也应赔偿因耽误工作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对于导致残疾的情况,还需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如致人死亡的,则须额外承担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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