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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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恋爱中隐瞒真实姓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1)通常来说,恋爱过程中的隐瞒真实姓名并不等同于诈骗,而是体现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
(2)若行为人在恋爱关系中蓄意隐瞒姓名,以此来掩饰其诈骗财产或对对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等违法行为,那么此种情况就不单单是欺骗,而是上升到了涉嫌诈骗的级别。在网络恋爱的场景下,尽管虚构身份和隐瞒真实信息可能是行为人的主要手段,但其最终目的往往是为了实施诈骗。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即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受害者误以为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保护,进而“自愿”交付财物;
其次,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必须采用了欺骗性的手法,如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并相信行为人的承诺,从而导致财产损失。因此,即使在网络恋爱的背景下,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同样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解析:
关于恋爱关系中遮掩真实身份信息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诈骗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在普通的男女交往过程中,偷偷隐瞒真实姓名并不算是诈骗,顶多只能说是欺骗罢了。
然而,如果在这种隐瞒身份信息的背后隐藏着欺诈财产的企图或对他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话,那么这就可以被认定为诈骗了。
网络恋爱仅仅是实施诈骗的一种手段,其真正的目的在于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受害者误以为自己遇到了真爱,进而“自愿”地交付财产。
从主观层面来看,这类行为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法,使得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知,深信不疑,从而“心甘情愿”地将财产交给犯罪分子。
实际上,这种所谓的“自愿”完全是由于受害者受到犯罪分子的欺骗而陷入圈套造成的,并不是他们内心真正的意愿,因此也应当被归类为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专业解答恋爱中遮掩真实身份是否算诈骗,需视情况而定。普通交往中隐瞒姓名不构成诈骗,但若有欺诈财产或威胁他人安全的意图,则属诈骗。网络恋爱诈骗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者误以为是真爱而交付财产。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知,应归类为诈骗罪。
专业解答恋爱中遮掩真实身份是否算诈骗,需视情况而定。普通交往中隐瞒姓名不构成诈骗,但若有欺诈财产或威胁他人安全的意图,则属诈骗。网络恋爱诈骗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受害者误以为是真爱而交付财产。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知,应归类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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