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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兰某与外资企业之间并未出现兰某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兰某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兰某只是口头提出解除合同,外资企业可以不予答复。即使兰某是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也有30日的答复时间。因此,在外资企业做出答复之前,兰某与外资企业依据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仍未解除。兰某擅自离职,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合资企业明知兰某是外资企业员工并且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却依然招聘兰某,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合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01-19 11:57: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