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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下,对伤残等级的评定通常是在患者的原始损伤及其与其明确相关的并发症经过治疗或在临床治疗效果趋于稳定之后。
更为精确地说,我们应该等到原发性损伤及其确有关系的并发症已经治疗完毕或是临床治疗效果稳定之后再进行鉴定工作。
例如,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经无法进一步恢复的情况下,就可以开始进行鉴定了。
对于标准中已经做出规定的,我们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而对于那些没有规定的情况,我们需要按照以下几种情况来把握:
【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原发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案例,比如肢体、脏器的缺失,内脏的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的缺损,肋骨的骨折,肋骨的缺损,以及牙齿的脱落等等。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这一原则则主要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的骨折(不包括脊髓损伤),例如心、肺的挫伤,肋骨骨折引发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但未接受手术并且不会影响功能障碍的患者等情况。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那些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为鉴定依据的案例,比如说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导致的肢体瘫痪,,视觉、听觉功能的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到关节功能障碍(包括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等情况。
如果伤者在受伤后经过较长时间才进行手术,那么鉴定的时间也需要相应的延长。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对于那些内固定物并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患者,我们可以按照骨折愈合的标准来选择鉴定的时机。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条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2024-05-04 10: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