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期向劳动者发放薪资的情况,劳动者有权通过两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前往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这种手段的优势在于方法简便易行,但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局限性,即各地劳动监察机构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时的力度或许无法达到完全覆盖;
其次,劳动者亦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所欠薪资。若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此外,如因用人单位拖欠薪资而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可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相较于前述途径,采取仲裁手段的优势在于,除追索薪资外,劳动者还能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多项权益,且通常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仲裁过程相对繁琐复杂,需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士提供指导。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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