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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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原供销社的土地理应属于划拨用地,其使用权归属于供销社。
然而在国有企业宣告破产之后,这片土地便有可能进行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或者由国家进行估值并以股权形式持有。若通过划拨补办出让程序,那么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将会转变为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拥有。反之,如果采取国家作价入股的方式,则这片土地的使用权将由个人或企业与国家共同享有,但土地性质仍然保持为国有,仅是使用权的归属方有所改变。如今,类似的情况屡见不鲜,为了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国家往往会对经营状况不佳的国有企业实施改革,而这些国有企业的用地大多采用划拨模式。因此,当产权转移至个人手中时,就必须进行划拨补办出让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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