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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当有抚养义务的成人对于年幼且身患疾病的孩子表现出严重的消极态度,甚至逃避抚养责任时,这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了遗弃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为了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引导而采取适度的恐吓手段,并没有给这些儿童带来实质性的生活威胁或影响其生存条件,就应该避免误解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且从程度上讲,也不足以构成犯罪;
2、当存在拒绝扶养的意图时,若将孩子遗弃在人群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繁华街区,或者是专门为母婴提供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门前等地,那么这种行为一般来说都可被视为遗弃罪行;
3、
然而,如果出于同样的原因,选择在荒无人迹、通常缺乏必要的救助设施的地方丢弃孩子,以至于由于环境本身的危险性,使得孩子可能面临不可逆转的生命危险或受到严重身体伤害甚至致死,那么这种情况下原先的遗弃罪行就应该归顺于故意杀死或者故意伤害罪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4-04-29 13:1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