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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当事人以及与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者认为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时,可向负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书。在接收到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严格审查。如发现理由陈述成立,应作出裁定予以撤销或纠正;若理由陈述不成立,则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对于裁定结果表示不服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24-04-28 13:3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