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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普遍情况下,通常的工作日为每日八小时,剩余时间段应被视为员工休息的合法权益。
在此种情形之下,雇主因自身业务发展和经济运营所需,对员工进行加班安排是允许的,但需严格遵守以下准则:
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如遇特别情况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长不应超于3小时,且此类状况在每月限度内总计不应多于36小时。
若雇主在此基础上有所违反,员工作为劳动者,有权享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024-04-28 11:4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