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确凿的犯罪事实:当案件已经被有关部门接手处理时,原因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刑法,构成了犯罪事实。这个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并非个人主观臆测及猜测。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条件才能立案。换言之,倘若其所作出的行为只构成了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样不应该予以立案。比如,那些缺乏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凭借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公共利益相关工作而采取的行动。
此外,若涉及到盗窃行为,且数额尚未达到当地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同样不能予以立案。
3.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公安机关只能负责对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立案,对于任何法律未明确定义为自身管辖的案件,都无法予以立案。
1.发生真实犯罪情况者,意指已经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行径已经触碰刑律规范,形成确实且无法抵赖的犯罪事实。此等犯罪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不是个人意愿或者猜测揣测所能决定的。
2.需追究刑事责任之事项,特指犯罪嫌疑人事迹及其犯罪行为应依法受到刑罚惩处。
如若仅够成犯罪行为,但依据法律规定,无需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亦不应当立案侦查处理。例如,无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严重影响社会安全之违法犯罪行为,抑或是基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为社会公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业务行为等均属此类。
此外,即使盗窃行为未能达到当地对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亦同样视为不可立案侦查。
3.合理管辖权限范围内,公权力机关只能掌控并负责法律规定属于自身管辖范畴之内的案件,若不符合法律规范,不在自身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则不得立案进行任何调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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