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的户口原籍地认可接收,并且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前提下,户口能够迁回乡村挂名;
2、但是当事人户口迁回乡村后,不会改变户口的“非乡下”性质,不隶属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3、当事人能够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询问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及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另一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限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 公民由乡村迁往城市,必须拥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取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解决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准许。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乡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资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资料。
处置:
1、危房需由判定单位提议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要求,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等级区分:A级:结构承载力能需要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需要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需要正常使用要求。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需要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需要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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