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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仲裁庭在开庭结束后出具裁决书的相关情况描述如下:
首先,若在劳动仲裁庭审程序完成后,调解努力未能取得预期结果时,则应依据相应法律规定制作裁决书而非判决书。通常而言,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出庭完毕之后的45个工作日之内便可获得裁决文件;
其次,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仲裁组织对案件的处理时限设定为45个自然日。如遇案件复杂,且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的情况下,此期限可适度延长至最多15个自然日;
最后,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未能按期对申投诉案件作出裁决决定的话,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有权就这些劳动争议事项前往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024-04-21 14:37:5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