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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终审判决书自其作出之日起,便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所谓诉讼两审终审制度。
此一审判程序,乃是在同一个案件中,经过两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宣告终结整个审判流程之审判制度。
换句话说,由初级人民法院所做出并经过宣判的判决或裁定并不具备即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给予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权利。
然而,待收到当事人的上诉或抗诉申请之后,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审理,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最后判决和裁定,一旦经过宣判,立刻就赋予了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024-04-11 09:11: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