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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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进行遗嘱设立时,亲属实际上是可以成为遗嘱证人的,然而,此类参与者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证人资格,这意味着相关亲属必须具有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被立遗嘱人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人或者和继承人们存在利益上的密切关联的人员。关于遗嘱证人能否由亲属担任的问题,其答案并非绝对。事实上,在遗嘱设立中,证人能否为亲属这个问题并无明晰标准可循,只有满足上述提及的条件,立遗嘱人才有权让自己的亲属作为遗嘱的证人参与其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以下两类人,属于和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这两类人不能作见证人。
专业解答设立遗嘱时,亲属可作为见证人,但需注意,以下几类亲属不得担任见证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若亲属符合上述情况,则无法担任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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