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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Ⅰ)在出行方式的选择上,应优先考虑选择航空飞行器、高级豪华列车软卧车厢或轮船二等及以上等级的舱位;
(Ⅱ)对于入住方面,要倾向于选择具有多星评价的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以及各类豪华会所和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以进行高端消费;
(Ⅲ)在投资决策中,应该着重于购置房地产或者新建、扩建及进行高级别装修的房屋项目;
(Ⅳ)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选择租赁那些位于繁华地段、条件优越且行政设施完善的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物业作为办公基地;
(Ⅴ)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免购买并非刚性需求所必需的机动车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4-04-02 17:24: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