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顺应现实需求及推动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在新规定生效之日(即2021年1月1日)前提交审判请求的案件,无论实际的借款行为是在此前还是在此后发生,其所对应的利息标准都将依据新的规定进行确定,即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法律规定的可接受的利息上限。
然而,这其中也存在着细微的差异,对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此类案件,适用的保护利率上限为原告提起诉讼时适用的一年期LPR的四倍。
然而,对于在2019年8月20日后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保护利率上限则根据借贷合同成立之时所适用的一年期LPR的四倍进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借贷合同成立时"和“原告提起诉讼时”所采用的一年期LPR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别处理以确保公平。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
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过再度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末公布了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这份新规生效之后,所有在其生效之日起到2021年1月1日期间已经进入到审判阶段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论这些借款行为是在此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产生的,其所涉及的利率问题都将适用于新规的规定,即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的四倍来设定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这两类借款行为的处理方法看起来雷同,但实际上还是存在细微差异的,具体来说,对于那些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案件,它们在法律保护利率的计算中仅能参照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时的4倍LPR作为依据,而对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的案件,其利率限度则应根据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正式生效的那一刻的4倍LPR作为参考标准。根据实践经验,“借贷合同成立时”和“原告起诉时”这两个时间点的LPR往往会产生一定的波动,因此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对这种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确保能够达到最大化的权益保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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