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以下为关于以出让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
1、含义阐述:
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其本质上系指国家在一定时期之内,将国有土地交予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并由其承担相应义务,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一种法律行为。
2、具体操作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竞价拍卖、信息公示及协商洽谈四种途径。
3、年限设置:
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我国设定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使用期限。
例如,居住用地的最长期限为70年;工业用地则为50年;而诸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用地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最长期限均定为40年;对于综合性或其他类别的土地,其最长期限则统一确定为50年。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首先,我们来了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本内容含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际上就是国家将土地在一定年限内授予给相应的土地使用者,并且由土地使用者进而向国家支付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这样一种行为表现。而要实行这种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常见的方式共有以下几种:分别是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等种种方式进行。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规定,国家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
其中居住用地的许可使用年限最高可达70年;而工业用地则为50年;
至于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以及体育领域的相关设施用地,其可用年限同样为50年;而对于商业、旅游以及娱乐性质的经营性用地,其限制年限仅为40年;
最后,综合性或其他用途的用地,其可用年限则为50年。
律师解析 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级政府,应依据本地实情,考虑到基层治理对县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权力需求的紧迫性,审慎作出是否将这些权力交给具备良好实施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行使的决策。 同时,上述决定需经过定期严谨的评估才得以推展执行。 此外,这些政策性的决策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对外宣布。 也就是说,省级、自治区级和直辖市级政府有权依照既定规范决定基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力。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征地拆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