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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因公司迁移新址,而员工选择不随迁,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买断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需按照企业与职员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以每满一年为计算单位,向职员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以下情况,则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理方式:
若职员在现单位的服务期限已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时,那么其对应的经济补偿额度应按照一年的期限来计算;反之,若职员在现单位的服务期限小于或等于六个月的话,那么用人单位需向该职员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4-03-29 15:35: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