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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法院证人证言笔录模式是怎样的

张* 湖南-长沙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1.13 09:41:02 174人阅读

你好。我的朋友现在要我 出庭为他作证 但是我没有经理过这事 我想咨询一下法院证人证言笔录模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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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1]。因为各种诉讼案件都是社会上发生的,案件一经发生,往往就会被人所感知,因此借据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国民事诉讼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2018-01-13 09:46:02 回复

刑事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制作目的、背景和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存在根本的区别;被询问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在两种案件中也完全不同,正常人在刑事案件中被询问时说谎的概率远远低于民事案件中作证时说谎的概率。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应该是书证,不应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

执行谈话笔录属言词证据的一种,它是执行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时,所制作的谈话情况的文字记录。

  制作执行谈话笔录,应依法定的格式。

  ⒈注意填写笔录中的“谈话起止时间”项目。这一项目起时一般不会忘记,止时则容易遗漏。该项目填写写完整,可以表明谈话期间的合法性,防止被谈话人籍此发难。

  ⒉依法完整地载明告知义务。根据民诉法及执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告知事项应包括:

  ⑴介绍谈话人的身份。在写明“我们是××法院的执行人员”的同时,应记载“出示证件”的事项。不能笼统地只写“介绍身份”。

  ⑵说明谈话目的。可表述为“××申请××案,现依法向你了解××事项”等。根据不同的谈话目的,选用相应的叙述方式。

  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一般应告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02条等规定,被谈话人对谈话人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⑷询问被谈话人“以上内容清楚了没有?”这句话绝非赘述。因为告知事项无论多具体、明确,谈话笔录上没有被谈话人承认已经听清楚、表示已懂这些内容的记录,是不严密的。

  ⒊客观、全面记录事实部分。这部分内容是谈话笔录的核心。

  ⑴认真记录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执行人员第一次询问被谈话人,应按法定项目记录其基本情况。

  ⑵详细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活动。一是切忌笼统,力求详尽,尽量用被谈话人的原话记录,做到细腻周到、合情合理。二是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及时揭露被谈话人为开脱责任而杜撰的谎言,并在笔录上生动、真实地反映出来。三是对被谈话人有关行为指导思想方面合乎情理的辩解,也应在笔录上如实反映,不要随意舍弃,以防错案的发生。四是笔录中要注意反映被谈话人情绪的起伏变化,如激动、悔恨、颓丧等,它往往是被谈话人内心变化的转折点,不可忽略其重要性。

  ⑶客观反映被谈话人的行为过程。这部分内容又是事实部分的核心,历来为执行人员所重视,也制作得比较具体、完备。需要指出的是,证据规则对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笔录在这部分中必须增强核心、固定证据情况的记载,即谈话人根据案件的情况,适时出示有关证据,让被谈话人确认,并将其确认的证言、动作、情绪变化等一一记录下来,充分体现当时的气氛。此举可有效防止被谈话人日后推翻以前的谈话内容。
对于笔录尾部的制作,笔者认为应由谈话人询问以下事项:

  ⑴你以上所讲的内容,是不是依法反映的真实情况?

  ⑵以上的讲的事实,是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⑶你还有没有什么补充说明的地方?

  ⑷认真看笔录,是不是和你所讲的一样,如有不一致的地方,提出来我们更正或修改(由被谈话人记录看笔录的起止时间)。

  ⑸如果以上笔录跟你所讲的一样,又经你核实无误,签上姓名(由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或盖章)。

  ⑹谈话人签署姓名及日期。

  “强制拆迁房屋”仅是许多许多案件中的一种,却几率不大,没有专门的强制拆迁房屋的执行笔录格式。可用此常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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