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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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
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
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60岁以下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可以。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上述规定,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因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夫妻双方一般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为了防止借收养之机达到多子女的目的,所以本条规定收养人只有在无子女的情况下才能收养子女。这样规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限制我国人口增长的速度。这里所称的“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果某个公民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亦属于“无子女”。同时,既不能把无子女“理解为没有生育能力,也不能把子女未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况视为”无子女“。
2、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里所称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上、智力上、经济上、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如果收养人经济困难,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或品质恶劣、道德败坏,都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教育。
3、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应当特别注意必须有充分科学的依据,必要时得进行医学上的专门鉴定。这里所称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入应当暂缓收养。
4、收养人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对收养人最低年龄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的自然条件、社会发展状况和人的生理因素等方面,从有利于家庭收养和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而决定的。这里所称的“年满30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1991年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修改后的收养法根据社会收养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参照其他国家对收养人的年龄规定,将收养人的年龄下降到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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