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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在购买、建造、扩充或进行大规模维修自家家庭住宅的情况下,需要呈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改房屋相关文件,还需提供由市房地产交易所签发的交易登记证明书或者是《房地产权证》,同时委献出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外还需要市房产管理局所出具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2.而对于那些已经离开工作岗位,于退休状态之下的人员来说,他们需要递交本人的离休退休证。
如果一个人完全失去劳动力并且有一份已决断的劳动合同与原雇主解除关系的话,则需要向相关部门出示市级医疗机构开具的证书或是更为严格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同时也需要提供跟原先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明确文件。
3.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而工作调动、本市户口迁出、出国定居的劳动者来说,他们必须提供来自人事、劳动部门的调遣命令,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以及,最后但同样重要的,出国就职证明等一系列相关文件。
4.而对于需要偿还购买、修建、扩大或大规模维修自有住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劳动者来说,他们不得不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或其他任何类型的贷款合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024-03-09 17:3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