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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农村村民每户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
对于农村村民新建房屋所占用宅基地面积的审批,其标准明确规定每户面积不得超越166平方米;若所居住生活的村庄位于平原地带,则每户面积更应严格控制在200平方米内。
若村庄座落在盐碱地或荒滩上,可适当地放宽标准,然而每户面积仍然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而当村集体中的每位成员的平均拥有耕地面积低于666平方米时,每位户主所享有的宅基地面积便可低于上述确定的限额。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权在乡村地区建造房屋。
换言之,若是已将农村户口变更为城市户口,其便不再具有在农村地区建房的合法权益,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亦无法申请获得新的宅基地。
需明确的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则仅仅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其次,针对未出让超出宅基地部分的税收,早在2018年这一政策就在某些区域开始逐步实行,未来将会逐渐普及至所有的省市地区。
在此之前,由于国家并未出台针对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明确规定,导致许多人私自扩充宅基地边界,进而引发了大面积的宅基地超标现象。
而其具体征税标准则因地区而异,以某一省份为例,其对宅基地超出面积的征税额被确认为每平米200元。
另外,为了充分利用和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国家鼓励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问题的整顿和解决。
对于能够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村民,都有权向所在地政府提出宅基地退还申请,并提前获得相应的补偿金,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将参照当地的年度平均收入水平来制定。
更为重要的是,村民个人不得擅自突破两条“红线”。
其中第一条即禁止以交易宅基地为目的,意味着农民获取宅基地的初衷不应当是出于买卖行为。
第二条则为不得主张以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移居城市的必要条件,只要农民选择迁移城市,其宅基地就必须随之退出。
当然,这种做法并非由国家在全社会中全面推广执行,若是所在地政府对此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农民朋友们依然可以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严格遵守“一户一宅”政策。
已有非常明确的抑制举措,在各个地区坚决实现“一户一宅”的政策原则,严禁任何人在耕地或其他未经许可的宅基地上建房。
部分地区在确立“一户一宅”制度之后,对于宅基地的审核标准也显得愈发严格。
值得广大农民关注的另一个重要信息在于,未来20年内,农民家庭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按照新的“三权分置”办法,可以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但是同时也需要保证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农民家庭以及确保农民家庭具有继续享受宅基地使用资格的权利。
总之,宅基地的流转是值得期待的。
据统计,全国大约10%的宅基地目前处于闲置状态。
按照“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式,适度释放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允许它们用于租赁用途,但是农民朋友们也需要坚守宅基地的共有产权和使用权资格权不受侵犯。
在未来20年内,只要农户能够在合理期限内签订合同,将宅基地的使用权移交给投资商,那么投资商在这段时间里也将受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024-03-08 11:2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