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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动属于强迫劳动吗

陈** 安徽-黄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12.29 09:34:02 453人阅读

监狱劳动属于强迫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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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属于。
解析:
不属于。
1、强迫劳动,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2、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
3、如果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刑法》第244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3-12-29 09:36:3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女子减刑后,不会通知亲属。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就会减刑。  《刑法》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迫劳动罪可以是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个人犯罪,但在实践中,强迫劳动一般是属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仅仅据此规定,往往是不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认定公共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2、存在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 3、二人以上,均应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两人才能构成共同,但两人必须都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服刑人员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正式下队后由监狱在法定期限内发出家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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