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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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按数额定罪。
解析:
不按数额定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
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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