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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北京打工的一名北漂,今年我们住的这好多房屋都被强制拆了,也不知道我们住的地方会不会被拆。请问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都有那些,那些行为会被行政强制的实施?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并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广泛的行政机关都有自行强制执行权,比如交通局拍卖扣押车辆抵缴罚款,国土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等。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1)强制传唤。是指国家安全机关经依法传唤有违反国家安全法行为的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对拒绝到案的人员可以强制其到案的一种措施。(2)搜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为获取有关证据和赃物,对有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及有关场所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3)查封、扣押、冻结。国家安全机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经费、场所、工具和其他财物,可以查封、扣押、冻结。(4)对违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可以制止。(5)对出、入境后将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不批准其出、入境。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结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了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而且特别强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性规定才可以实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不是说所有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具有查封、扣押实施权的资格。查封、扣押是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除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财物保管、处置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比较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还有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机构、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都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专业解答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专业解答公安机关实施的治安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临时封闭管理与占有场所财物、扣押争议财物、冻结账户存款等。这些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旨在限制相对人在特定情况下行使特定权利或履行特定义务。它们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专业解答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专业解答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保护证据,防范风险,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短暂严格约束或对法人财物临时全面监管的行为。其类别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财物、扣押财物、冻结资金账户等,旨在维护公共秩序与执行行政管理。
专业解答第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手段,往往属于为迅速查处违法行为而作出的临时性处置。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为执行该行政决定所采取的强制手段。第二、行政强制措施都是暂时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终局性的。
律师解析 拍卖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律师解析 行政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律师解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律师解析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果发现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应该第一时间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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