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需要。
解析:
买房人办理银行按揭从开发商处购房,因开发商无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等原因解除购房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的,买房人与开发商应当对银行按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专业解答关于居住权争端,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寻求调解或提起诉讼。《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可基于合约使用他人物业,但需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居住权不得转让或出租,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设立居住权,维护生活住所权益,需依法办理。
专业解答房地产开发公司若未按约定履行住房贷款义务致贷款违约,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其房产产权瑕疵、申贷材料不足或违反购房合同贷款义务条款导致贷款申请失败及违约,须与购房者共同向金融机构负责连带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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