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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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具有效力吗?
结论:无效。
解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妻子与其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对此享有平等处理权。
其丈夫擅自将房产赠与给他人的事实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权利,同时若受让人在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
仍然接受,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解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妻子与其丈夫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二人共同财产,对此享有平等处理权。其丈夫擅自将房产赠与给他人的事实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权利,同时若受让人在明知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故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可以认定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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