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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象是侵占罪,?

ask****889 黑龙江-齐齐哈尔 刑事自诉咨询 2023.10.29 12:24:07 410人阅读

我对象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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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齐齐哈尔 咨询解答:943条

您好,具体情况是什么?

2023-10-31 12:40:14 回复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咨询解答:51653条

这种情这种情况需要具体了解案件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建议不要轻信,建议委托律这种情况需要具体了解,安全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建议不要轻信,建议委托律师详细咨询指导之后,给出专业性的指导意见再做决定详细咨询,可以留下你的微信号,律师添加你的微信咨询。

2023-10-29 17:0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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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泉州 咨询解答:21116条

你好,要问这个罪名的什么问题?

2023-10-29 12:40:3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侵犯对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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