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债务免除的效力以及法律效果具体包括。
解析:
债务免除的效力以及法律效果具体包括:
债务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则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若当事人需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旧物回收等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律师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内,因此其效力能容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律师解析 所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就转让给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免责的债务承担及其伴随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1、就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免除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对受让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抗辩的援用。债务受让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包括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3、被承担之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4、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一、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三、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不再属于效力待定。 在合同法中将无权处分纳入效力待定,但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变化,明确了债法与物权二分法则,不再以物权是否发生转移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实践中一房二卖较为常见,肯定有人是无法取得房屋的物权的,不能取得物权的人,法律保护此人与出卖人的合同权利,享有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即使未取得物权人追认,但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标的物发生交付后受让人就可取得财产所有权,体现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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