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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前几天危险驾驶,咨询下危险驾驶罪的界限

王** 江西-新余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9 16:52:23 17人阅读

我哥哥前几天危险驾驶,其实这件事我很早就发现了,为了安全起见,咨询下危险驾驶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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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
   犯罪根据其处罚根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把被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不是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危险犯还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是指已经导致了该当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了现实化程度的行为。抽象危险犯是指由于其本身所包含的对该当法益的严重侵害可能性而被具体构成要件禁止的行为[1]。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危险是否实际存在[2]。具体而言,在具体危险犯的情况下,危险是构成要件之一,属于法官需要加以证明与认定的内容;而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是该犯罪构成的要件,它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更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危险是一种立法上推定的危险,而之所以做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特定的行为方式或带有特定结果的行为含有超离个案的一般危险性”[3],这种危险不是法官需要加以证明的内容,“构成要件的行为一旦被实行,就意味着可以推定抽象的危险的存在”[4]。例如在日本刑法中,超速驾驶的,即一般被认为具有较高的造成人身事故的危险性而被禁止,即使行为人是在周围没有行人和车辆的情况下在公路上超速行驶,同样也构成刑事违法[5]。
  
(二)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是交通刑法的重要罪名之一。交通刑法要保护的是,超个人的集体利益[6]。为了保护这种超越个人的生活利益,立法就有设立危险犯乃至抽象危险犯的可能。之所以说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是因为:
首先,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来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其处罚的根据不在于发生了实害结果,而在于发生了侵害法益的危险状态,因而
首先能肯定的是,这是一种危险犯而非实害犯的立法模式。
其次,其犯罪构成不仅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也不要求对法益侵害的危险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立法者之所以作如此之规定,是把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危险性的驾驶行为进行了类型化,即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交通安全具有普遍的危险。显然地,这符合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与危险驾驶罪关系最为密切的莫过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这几个罪名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当中,均以公共安全为同类侵犯客体,且都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正确适用这几个罪名,必须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分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2017-12-19 16:59:23 回复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本罪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表现上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1、“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2、“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二)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三)对象条件本罪的对象是驾驶的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二、如何界定危险驾驶罪如何界定危险驾驶罪主要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第三,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最后,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界定有以下依据: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界定有以下依据: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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