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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期限与实际借款不一致

陈** 安徽-芜湖 欠款追讨咨询 2023.09.18 11:27:18 499人阅读

借款合同期限与实际借款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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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同时也约定了合同终止期限。
解析:
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同时也约定了合同终止期限。一般情况在借款能按期足额的归还本息的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与合同期限是可以保持一致的。但是当出现借款本息没有按合同约定足额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合同的终止期限建议应该约定到全部归还借款本息时止为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

2023-09-18 11:54:24 回复

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就是实际出借金额的话,以借款人所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就是实际出借金额的话,以借款人所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借条所记载的借款金额与借款人所证明的交付金额不一致的,出借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足额交付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就是实际出借金额的话,以借款人所证明的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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