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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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不得从事哪些行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解析: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1)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3)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4)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6)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8)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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