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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是不是属于要约

陈** 江西-南昌 合同纠纷咨询 2023.09.08 14:32:39 340人阅读

拍卖公告是不是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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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
解析:
拍卖公告不属于要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自己订立合同的表示。因此,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023-09-08 14:53:22 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房产拍卖公告时间多久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房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也就是说,房产拍卖公告时间至少15天。在执行阶段后,可以对房产进行拍卖,那么拍卖具体流程又是怎么样的下面从拍卖的角度进行简要阐述:
(1)公告地点。一般会在门口的信息栏张贴公告,或者是在拍卖网上进行公告。
(2)流程。在拍卖前,确定评估机构(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刊登拍卖公告,接下来就可以进入正式的拍卖程序。拍卖后,通常需要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会事先通知原告。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也就是说,在拍卖前要通知原告选择评估机构。此外,该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拍卖机构也是由原、被告协商并经审查确定。
综上,进行房产拍卖前必须要事先通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当参与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

要看有无谁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的话看你具体情况,均分或者多分,有机会争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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