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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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离婚后公司分割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解析:
离婚后公司分割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公司的股权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公司的股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平分;
但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双方也可以协商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双方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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