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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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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