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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冒名顶替怎么办?

徐* 湖南-娄底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12.13 07:19:32 1694人阅读

我的弟弟交通肇事了,他叫他妈妈帮他冒名顶替。请问,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冒名顶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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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本院予以考虑:
1.驾驶套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
2.事故发生后让其母亲顶替,可酌情从重处罚;
3.经其母亲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危害后果,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冒名顶替的问题的回答。

2017-12-13 07:20: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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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本院予以考虑:
1.驾驶套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
2.事故发生后让其母亲顶替,可酌情从重处罚
3.经其母亲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危害后果,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司机冒名顶替的问题的回答。

2020-12-09 17:11:00 回复

冒名顶替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里的“逃跑”,不能仅仅理解为“逃离现场”,因为逃逸造成的本质后果是司法机关难以查清事实、判断案件性质、保留证据、减少损害、查处责任人。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导致这些后果的行为,都属于逃逸。本案中,被告人表面上看没有脱离现场,但是他身在现场和交警大队时并未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并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承担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因此,被告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而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其逃逸行为与自首行为应当分别评价,而不能互相抵销。自首是一个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由交警根据案发现场情况,综合考虑,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要求对方赔偿。如果肇事方拒绝调解或者拒绝支付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敬请采纳!建议您考虑委托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便于避免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此来最大限度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有疑问或需法律帮助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本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后找人顶替交通肇事人及顶替人应当依法分别处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另外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是司法活动的公正,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
1、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2、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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