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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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其余款项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房屋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那么离婚时房屋的归属,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房屋的归属,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处分财产是当事人的自由行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司法机关对此并不予以干涉。关于房屋的归属,首先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成功,就无须法院判决。
二、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判决归房屋登记方所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首次明确了归不动产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在之前的法律实践中,各地判决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法院以房产证下发的时间为准,如果房产证下发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房产证下发时,夫妻尚没有登记结婚,就视为一方财产,只是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的法院认为,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了,因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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