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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ask****632 河南-安阳 其他咨询 2017.12.11 10:37:13 1人阅读

请问我国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范围有哪些?以及各级公安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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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范围很大,直接百度就可以了。

2017-12-12 12:41:3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专属管辖,又叫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与普通人民之间,各类专门人民之间以及同类人民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的专门管辖分工: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由军事管辖;铁路系统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管辖。
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分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专门对其专属管辖的案件有管辖权;
(2)专门对其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排除其他对专门管辖案件的管辖;
(4)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专属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指定管辖所发生的情况以及应由哪个行使指定管辖权。
(1)受移送人民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3)人民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决定或者同意,将某起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转交给下级人民,或者由下级人民转交给上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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