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患者司法鉴定伤势损害程度。
一、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在保留医疗损害过程鉴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进行审查,同时在第十四条规定了“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形之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鉴定人对医疗行为的医学评价和法医学的评价。评价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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