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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延长30天是什么原因啊?

田* 广东-韶关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12.08 06:56:17 17485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被刑事拘留了,本来是3天可是后来又延长30天,我很纳闷想问问刑事拘留延长30天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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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以上就是对刑事拘留延长30天是什么原因问题的回答。

2017-12-08 07:03:17 回复

你好,关于刑事拘留延长至30日的原因有哪些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公安机关决定的刑拘。依据《刑诉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不同的情况期限也是不同的,下面一一列举:
(1)认为需要逮捕的,拘留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提请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即正常情况下,刑拘不得超过10日,10日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释放,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2)认为需要逮捕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因此最多可以在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限如上。即特殊情况下,刑拘不得超过14日,14日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释放,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3)认为需要逮捕的,且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限同上。即在认为需要逮捕且其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时,最长可以刑拘37天。37天后要么被逮捕,要么释放,要么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七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作出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很多时候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刑拘延长至30天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七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作出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很多时候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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