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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条件

朱** 河南-新乡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07 16:31:09 25人阅读

在公司上班,有一天我看到别人私自拿了老板的东西,想问问律师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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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2017-12-07 16:4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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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说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条件这件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2017-12-07 16:32:09 回复

这两罪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挪用的行为,主观上都出于直接故意。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一.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使用权,其犯罪对象为公司、 企业资金;后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势、救济款物。   二.客观方面不同。前罪挪用资金可以归个人使 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后罪挪用特定款物不包括归个人使分析。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己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是犯罪;虽然,挪用的数额较 大,但挪用的资金不是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且挪用时间未超过三个月的,均不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的”、“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种情形,虽然在时间上没有作具体要求,但它对定罪量刑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如果挪用的时间极短、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属情 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一般地讲,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构成时间越长,其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因而量刑时应该把挪用时间长短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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