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道路车辆追尾责任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车辆追尾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你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你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
有数据统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汽车追尾事故约占70%以上。汽车追尾责任的划分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但是具体情况不同,并不能一看见追尾就说是后车全责。
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的追尾,认定后车全责。
一般认定后车全责,即便前车毫无征兆急刹,造成追尾,也是后车负全责,原因是后车司机人观察不当,没有保持安全车距造成。
连环追尾,一般认定后车全责。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也是这样。
前车压线行驶或加塞造成追尾,前车需要根据情况承担责任。
如果前车压线开车(不论虚线还是实线)或紧急并线过程中,与后车发生追尾事故,则由前车承担事故责任。不过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是在行驶过程中前车压线的行为影响了后车正常行驶而发生追尾。换句话说,如果追尾的时候前车没有影响后车行驶(可能在等红灯、可能在向外侧并线等),这时候后车就得承担全部责任了。有时候开斗气车,互不想让,故意想别后车一下,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即使发生追尾时前车没有压线,但有证据表明前车强行并线或者加塞的,认定前车全部责任。
前车倒车造成的追尾事故,认定前车负全责。
前车行驶过程中突然倒车,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或其它原因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右侧超车导致追尾也由前车承担责任,因为右侧超车本身就违反交通法。
前车溜车造成的追尾事故,认定前车负全责。
或者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这种情况前车全责。按照驾考的要求,停车先拉上手刹,就不会发生这种意外了。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认定前车负全责。
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应该在车子后面规定距离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当前车车辆在调头时被直行车辆追尾,认定前车全责。
被直行车辆追尾或发生碰撞等事故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中“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也就是平时大家说的“转弯让直行”的原则,这种情况是由调头车辆承担事故责任。
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的。但是题目中后面的电瓶车搭载两个人是违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扩展资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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