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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7有哪些啊

杨* 吉林-延边 社保纠纷咨询 2017.12.06 14:38:48 2002人阅读

我有一个同学,她来自苏州,最近刚生了孩子,请问一下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7有哪些啊?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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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苏州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苏州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2、女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
  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结付。
  苏州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上述费用的次月,将其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2017-12-06 14:4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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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携带着上述资料,到所在的街道或社区开具生育状况证明联系单和生育保险联系单;
  3.在定点医疗机构生孩子时,带好医保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由医生填写手续费用告知单,本人必须要签字确认的。生产分娩费用自费的部分由现金支付,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社保中心与医院结付。
  4.产后6个月内,持医保卡 、身份证、出院小结、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社保局办理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领取报销费用。
  一次性营养补助和检查补贴直接划拨个人
  从2015年5月1日起,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若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高于发放的生育津贴数额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来的话,这部分费用是要在生育后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去申领的,现在的话,生育后次月就能通过社保卡金融功能支付给参保人”。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苏州市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住院后,由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以上是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7

2017-12-06 14:40:48 回复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生育营养补贴300元;生产保健补贴700元。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以上就是苏州生育险报销标准2017年的相关情况。

【法律意见】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其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信用管家提醒,各地对于生育保险报销条件的规定存在差异,具体可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申请报销需满足的条件: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在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申请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应为参保人正常参保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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