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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贷款应该如何处理
要弄清楚是贷款还没有放下来还是没有审批下来。1、如果是贷款是因为额度等银行审批问题而没有放下来,则你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2、如是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或者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你的贷款无法审批,则一般合同中会有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3、建议向银行及开发商核实具体的情况,以免造成违约。所谓楼花按揭,是指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支付首期购房款后,由按揭银行支付余下购房款,买受人将楼花(即依法获准尚未建造完成商品房)抵押给按揭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若买受人不按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有权依照法定方式处分抵押的商品房,并从所得价款中受偿。可见,按揭对银行贷款的担保是通过现有法律体系中的抵押制度而实现的,只是按揭比抵押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在楼花按揭中,存在四个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按揭权人(即提供贷款的银行)、按揭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以及出卖人房地产公司。四个法律关系是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银行与买受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和以楼花为抵押物的抵押法律关系,有时还存在着房地产公司与银行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提供楼花按揭一般应具有两个前提:商品房买受人同预售人已达成预售合同,并且买受人也支付了约定的首期房款,买受人与银行就买受的楼花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由于不动产特权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在进行变更登记前,承购人只享有请求预售人交付房屋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对房屋并不享有实际的所有权。由此,也可以看出在楼花按揭情况下,进行抵押的并不是具体的不动产,而是承购人对不动产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一条解释从立法上认可了楼花按揭的法律效力。楼房竣工后,承购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承购人取得商品房所有权后,承购人与银行一同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此时,银行才享有对商品房的不动产抵押权。
一、什么是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实践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活动较为普遍。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也称“期房转让”或“楼花转让”,是指商品房预售后,承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承购人将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目的虽然也是使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预售商品房经转让后,原承购人从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由受让人取代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享有原承购人应享有的合同权利。负担原承购人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转让行为。二、预售商品房如何再转让在实践中,预售合同中承购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依据承购人履行该义务的程度,可以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再转让分为债权让与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由于商品房从开工到建成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承购人完全可能履行完所负义务。在不采取按揭形式的商品房预售中,承购人按照约定如期付清全部房款即可视为完成所负义务。在按揭购房中,承购人支付首期房款并授权贷款银行存入开发商专设账户,即可视为履行完毕所负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发生的预售商品房转让是债权让与行为。在商品房建成之前,还有可能出现承购人未支付或者只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预售商品房的让与是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结合。被让与人的权利主要是房屋所有权之期待权,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是原承购人为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义务。由于承购人在预售商品房再转让中转让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期待权,而不是现存的房屋所有权,而这又与传统的物权及财产权制度有所背离,因此,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是一个争论已久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能够使开发商更快地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也能使承购人及时收回投资。解决资金需求。对于房地产市场有活跃作用。反对者认为,商品房预售后再行转让,有较大的投机性,它使大量的资金流入少数投机者的腰包,使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使房地产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容易造成短期行为,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主张在法律规定上予以禁止。尽管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行为。该行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而且目前市场活动中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现象也是较为普遍的。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的主体合格是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何预售方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可被认定为无效。
专业解答在选择合作银行时,开发商秉持着严格的标准,致力于与信誉卓越的银行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精心挑选,他们为客户提供了优质、便捷的贷款服务,共同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业解答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需注意:开发商需持预售许可证,审核合同条款,理解按揭政策。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预售需满足四条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资金达25%以上、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专业解答公民可以直接到开放商处购买预售商品房,商品房在建造的时候出售属于预售的状态,人们需要先交钱后一段时间才能够收房,此时房屋还在建造阶段。在预售阶段购买商品房当然是可以,只是在购买的时候要能清楚相关事宜。
专业解答首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在有效期之内,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办理程序如下:1、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2、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查。
律师解析 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1、开发商售卖商品房,首先要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是不能预售的。 2、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将商品房进行买卖,则开发商与买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是无效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3、若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合同时本已告知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则买房人对购买行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要求合同无效的同时,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无权要求损失赔偿; 4、而如果开房商没有告知,隐瞒了该事实,那么买房人除了可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和利息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不可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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