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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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妨害清算罪”而言,该罪名易使人误认为所侵害的主要客体为清算制度(秩序),而且没有准确概括出刑法第162条具体罪状的本质特征及立法保护目的,立法重点保护的(主要客体)是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法条中也是以“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作为本罪成立既遂的标准。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妨害清算行为,都构成本罪,对清算有重大损害的妨害行为,但并没有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显然不能以本罪论处。以上就是妨害清算罪既遂问题的相关回复。
2017-11-30 18:27:2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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