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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诉状的范本里含有哪些内容

汪** 广东-深圳 不正当竞争咨询 2023.05.16 16:23:17 307人阅读

不正当竞争诉状的范本里含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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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广东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犯原告第XX号“X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XXX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XXX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的“XXX”商标在-XXX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为保全证据,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犯了原告知识产权的玩具,其中一件是XXX,侵犯了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XXX”的专用权。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被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上述权利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2023-05-16 16:24:17 回复

解答如下,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被侵害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而且,其因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可以要求赔偿。

从立法体例来看,《示范法》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采取了“一般条款+例示性规定+注释”的三位一体的模式。一般条款是对不正当竞争这一“种概念”以及几类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属概念”的界定,也包括某些名词术语的定义,同时还起到了兜底条款的作用。例示性规定是对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典型表现形式的列举,对一般条款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即注释是对有关不正当竞争的立法理由、宗旨、成立要件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解释说明。注释的好处是增强了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提供指导。其弊端在于,注释是国际示范性立法所特有的,注释的内容是对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的不同做法的调和,也反映了理论上的分歧。因此,从国内立法的角度来说,在法典中既不能采取注释这种立法模式,也不可能对注释的内容全盘接受,而是应该以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名义,从各自的国情出发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比较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例上不具有《示范法》那样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其一是因为我国立法中一般条款存在严重不足。从广义上讲,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一般条款(如第2条第2款),但与《示范法》相比,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一般条款未能贯彻法典始终,也就是说,只有关于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这一“种概念”的一般规定,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却只有例示性规定,而没有一般条款意义上的界定。如第5条所规定的市场混淆行为、第9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即为适例。
其次,我国的一般条款未能起到兜底的作用。这两个缺陷的存在,皆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法定主义所致,其弊端在于法律漏洞过大,不利于实践中对某些变异的、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其二,例示性规定不科学,不完备。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具体条文做出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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