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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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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会见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问到的问题有哪些?

邹* 香港-九龙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3.05.16 08:14:45 460人阅读

辩护律师在会见集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问到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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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一:涉案单位的主营业务以及涉及集资诈骗事宜业务所占单位业务的比例情况。实践中,集资诈骗犯罪多以单位犯罪形式或盗用单位名义的形式存在,故在会见时,我们首要进行的询问便是单位的具体情况。
2、问题二:公司架构情况以及业务部门经营情况。集资诈骗案件常通过推销某种投资产品,进行集资或实行诈骗,而推销任务多由涉案单位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故了解业务部门的情况以及通过公司架构了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信息,可对全案各个人员的地位、作用等有大致了解。
3、问题三:单位的投资情况。单位的投资情况包括单位内对于合法经营项目的投资、对涉及集资诈骗项目的投资,也存在单位对于集资后支付前部分被害人利息的“投资”。不同投资的比例,决定该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4、问题四:涉案金额情况。涉案金额问题永远系集资诈骗罪的主题之一。而在侦查阶段,审计报告等文件尚未作出、辩护律师又未能阅卷,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的信息,推测涉案金额。
5、问题五:具体人员涉案金额及其性质,以及自身是否存在投资等。对于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涉案单位整体数额进行负责,而对于非上述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其实际情况应具体进行分析。
6、问题六:公安机关所讯问的问题。公安机关的讯问问题,决定了案件具体侦查的方向,该方向不仅囊括涉案具体事实、金额、业务、项目等情况,也包括了具体某个人在整个案件中公安对其地位、作用的评价。进一步而言,对比每一次讯问的问题,还可以还原公安侦查的走向问题,推测其已掌握哪些信息以及希望掌握哪些信息等。所谓知己知彼,只有了解对方的动态、走向,才可根据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律师意见。
7、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023-05-16 08:15: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辩护人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向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活动组织罪或者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提供方便,安排合适的会见室。对于会见对象有必要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应当注意戒护方式,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时的顾虑,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应当按规定向案件承办部门递交,由案件承办部门移送转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应当制作信件的副本备案入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问题
一:涉案单位的主营业务以及涉及集资诈骗事宜业务所占单位业务的比例情况。实践中,集资诈骗犯罪多以单位犯罪形式或盗用单位名义的形式存在,故在会见时,我们首要进行的询问便是单位的具体情况。
问题
二:公司架构情况以及业务部门经营情况。集资诈骗案件常通过推销某种投资产品,进行集资或实行诈骗,而推销任务多由涉案单位的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故了解业务部门的情况以及通过公司架构了解管理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的信息,可对全案各个人员的地位、作用等有大致了解。
问题
三:单位的投资情况。单位的投资情况包括单位内对于合法经营项目的投资、对涉及集资诈骗项目的投资,也存在单位对于集资后支付前部分被害人利息的“投资”。不同投资的比例,决定该单位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问题
四:涉案金额情况。涉案金额问题永远系集资诈骗罪的主题之一。而在侦查阶段,审计报告等文件尚未作出、辩护律师又未能阅卷,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的信息,推测涉案金额。
问题
五:具体人员涉案金额及其性质,以及自身是否存在投资等。对于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涉案单位整体数额进行负责,而对于非上述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其实际情况应具体进行分析。
问题
六:公安机关所讯问的问题。公安机关的讯问问题,决定了案件具体侦查的方向,该方向不仅囊括涉案具体事实、金额、业务、项目等情况,也包括了具体某个人在整个案件中公安对其地位、作用的评价。进一步而言,对比每一次讯问的问题,还可以还原公安侦查的走向问题,推测其已掌握哪些信息以及希望掌握哪些信息等。所谓知己知彼,只有了解对方的动态、走向,才可根据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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